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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5/03/01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Phu Hung Securities Corporation(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母公司持股46%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186245(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120063(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短期融通資金(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錩新科技(越南)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資金貸與他人公司持股99.99%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318656(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8254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業週轉、償還銀行借款或購置設備需要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261333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16.40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子公司本身、金融機構、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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